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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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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一步加强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报告应具有规划土地使用权价格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是科学计算改制企业土地资产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等不可缺少的参数。为严格落实国土资发〔2001〕44号文,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改制上报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同时包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只上报一种评估价格的,不再受理,不予备案。
二、严格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范备案报告 
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应严格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文件要求,做到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评估结果至少需要采用两种估价方法综合确定。 
三、科学测算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估价师协会或有关研究机构,收集整理当地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和近三年来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等资料,综合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异测算和研究,科学确定并公布当地土地增值收益率。未经科学论证的土地增值收益率,不得直接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使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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